卫生部公布医疗机构和人员的“八不准”
时间:2012-12-26 浏览量:次
1、 不准实行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。
2、不准设立小金库,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。
3、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宴请;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,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办公室,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“红包”处理。
4、 不准接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。
5、 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。
6、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自立、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。
7、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,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,合理使用。
8、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或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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